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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此提督轄區(qū)橫跨五省 總督巡撫管不了 他是直接聽命于兵部

清代中國的官制和地方政權安排一直備受關注,其中提督一職和各省的權力配置引發(fā)了廣泛的研究和討論。那么將就清代山西、山東、河南、安徽、江西五省為何不設提督以及全國提督中哪個省的提督權力最大等問題展開探討。

一、提督設立問題的歷史考察

要明確的是,在清代各省是否應該設立提督一職的問題并不是簡單的是與否。提督的設立與官職品級也存在一些變化和爭議。在清代初期,提督的品級并不是固定的,各省的提督存在兼銜的情況。例如,同時兼有左右督銜的提督被稱為正一品,兼擔督同知職務的為從一品,兼有督僉事的為正二品。然而,在乾隆十八年,各省的提督經歷了一次改制,取消了所有的兼銜,統(tǒng)一定為武職從一品。因此,所謂的從一品提督的說法是在乾隆十八年之后產生的制度。

督撫制度也在乾隆朝確立了“八督十五撫”的定制,即山西、山東、河南三省不設總督職位,巡撫兼任提督職責。需要注意的是,與其他省的巡撫“提督軍務”不同,這三個省的巡撫“兼任提督”實質上被授予了對綠營將領的全權節(jié)制權力。因此,文獻中出現了“不設總督的省份就不設提督”的說法。可以說,山西、山東、河南三省不設提督相對容易理解。

為什么安徽、江西設立了總督的省份也不設提督

這個問題稍微復雜一些。安徽全省只設立了壽春鎮(zhèn)和皖南鎮(zhèn)這兩個最高指揮官為總兵的鎮(zhèn),這是綠營的最高長官?偟膩砜,安徽的綠營兵力不足兩萬人,完全沒有必要配置一個提督職位。江西的情況也是一樣,只有九江和南贛這兩個鎮(zhèn),兵力同樣不足兩萬。安徽和江西的綠營最高長官是兩江總督,他們擁有節(jié)制大權。但同時,朝廷也效仿山西、山東、河南的制度,讓安徽、江西的巡撫兼任提督職務,以統(tǒng)轄撫標并行使節(jié)制權力。從清代歷次的戰(zhàn)爭來看,朝廷在很少調動安徽、江西的綠營部隊參加戰(zhàn)斗,主要原因也是這兩省的兵力較少。

三、提督權力的分析

在清代,提督的地位和權力相對較低,與巡撫相比,提督在地方政權中地位較為次要。這一現象可以追溯到清代的官制和地方政權的特點。

清代的地方官制中,總督“掌總治軍民,統(tǒng)轄文武,考核官吏,修飾封疆”。這就從職責上明確了總督與提督的上下級關系。然而,巡撫的職責中,并沒有法律依據來限制提督的權力。在乾隆朝之前,提督與巡撫的地位差異并不明顯,如果有的話也只是微乎其微的。

乾隆即位后,提督的地位迅速被巡撫超越。原因在于乾隆皇帝推出了一項新的考核措施,被稱為“年終密考”。年終密考就是督撫每年年底密折匯報官員的表現情況。而年終密考只針對提督、總兵、布政使、按察使、道員、知府等中高級官員。由于巡撫手握年終密考的大權,因此對提督擁有監(jiān)察權,簡而言之,巡撫只需一句話就能讓提督一敗涂地。

需要注意的是,年終密考制度全面形成是在乾隆四十九年。所以,提督地位低于巡撫,甚至受其支配的說法需要放在特定的時間段內進行論述。這一制度的確弱化了提督的權力,使其在巡撫面前表現得較為無力。

清代五省不設提督的原因包括地方兵力不足、特殊的地方政權安排以及歷史變遷等因素。同時,清代提督的地位相對較低,尤其是在乾隆朝后,巡撫通過年終密考制度對提督的權力進行了限制,使其在地方政權中的地位不如巡撫顯赫。清代地方政權和官制的演變體現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復雜性和歷史變遷。對于清代地方政權和官制的研究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和制度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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